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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Howar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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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机至关重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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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#
RichZhu 发表于 2012-2-9 04:15:31 | 只看该作者
runyutong 发表于 2012-2-8 18:52
呵呵,我顶多认为你是骑墙派,并且还是偏方的一方。
我觉得方舟子只是利用留学生打黑工的一事来讽刺罗永 ...

呵呵。从客观效果上说,应该是偏方的。最初骂街团气势磅礴,骑墙派沉默,我是比较早跳出来质疑的;把方韩大战比做官渡之战也没看到其他人这样说。虽然人微言轻,帮不了什么忙,但雪中送炭还是要好过锦上添花。

所以有人说我是方派也不算冤枉,可能是跟大家背景相近,看法相近等原因有关,跟老插多少也有点关系,大家都是俗人,至少我自己是俗人。不过人俗也只能俗到这里,还没到支持他所有做法的地步,他又不是我二大爷。

这次方舟子大获全胜,一战粉丝从150万增加到210万,更重要的是有杀猴儆鸡的作用,对其他人的震慑威力比粉丝体现出来的要大得多。不过方韩大战取胜的主要原因不是方派打得好,而是韩派打得差,可以说韩寒是死在自己团队上了。

韩寒团队及其粉丝的张狂把中间派推向方的一方,这是最大败笔。按说以方舟子的聪明很容易知道这点,可最近几天方和其团队的庆功姿态不能不说有点在靠近当初的韩派,这对方舟子是个很大的隐忧。其实方派大将彭晓云,不加V等全力护主,立了不少功,但以目前的姿态继续下去,恐怕也会逐渐帮倒忙。

32#
pokerbean 发表于 2012-2-9 06:53:58 | 只看该作者
“据悉”,从3/16起四大微波都要实名制了……现在有多少粉丝过几天也就不算数了
33#
luckypanda 发表于 2012-2-9 11:38:39 | 只看该作者
pokerbean 发表于 2012-2-8 17:53
“据悉”,从3/16起四大微波都要实名制了……现在有多少粉丝过几天也就不算数了 ...

这样不是更好吗?一切推倒重来,以前没发功,粉丝不够的,现在多了一个机会。那些明星可惨了,上百万,上千万的粉丝通通不作数了?
34#
yoking 发表于 2012-2-9 21:59:06 | 只看该作者
RichZhu 发表于 2012-2-9 04:15
呵呵。从客观效果上说,应该是偏方的。最初骂街团气势磅礴,骑墙派沉默,我是比较早跳出来质疑的;把方韩 ...

韩寒就不说了,方舟子肯定不是团队方式运作,因为有前车之鉴。

跟以前同一阵线的盟友人反脸本来就是方舟子的强项。他是个认死理的人,也是最大的鲁粉,差不多就以号称“一个都不宽恕”的鲁迅转世灵童自居。有人曾揶揄他是“鲁2爷”,哈哈。

方舟子凭文科生的毒舌、理科生的思维外加一根筋,已经在网上打笔仗20年(我没写错,他的确是骨灰网络玩家)。在我印象他夸过的人只有同是理科生的科普记者土摩托(方为他的书写过序)。象刘华杰、西风独自凉、罗永浩,甚至亦明等等,都曾经自以为是方的战友,倒方最狠也是这批人。方自然知道谁也靠不住。

象彭晓云之流,如它朝有日被揭抄袭、学历造假,方抡起人来一样趁手,不会有心理障碍的。

另外,方舟子律人苛刻,律已似乎也达到洁癖级别,以至于仇家无算,但绝少让人抓到小辫子。

这些破八卦不想知道就算了,想了解不如问老插,直到有微博之前,新语丝都是老插的根据地。
35#
 楼主| Howard 发表于 2012-2-9 22:41:03 | 只看该作者
微博实名制将是言论自由的噩梦。微博之所以火,是因为这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民间监督政府、信息流通的工具。然而在中国现在的政治开明度之下,微博实名制的唯一显著效果,就是为政府公权力打击言论自由创造便利,微博从此将被阉割。

我宁愿要一个有冤枉好人的私权利方舟子的微博,一个存在谣言的微博,一个有水军的微博,也不愿要一个因为实名制而阉割了JJ的微博,一个政治化改娱乐化的微博,一个只能谈论明星八卦的微博。
36#
小胖 发表于 2012-2-10 06:32:46 | 只看该作者
如果实名制,以后就不再玩微博的飘过。。。
37#
flyinglion 发表于 2012-6-7 22:38:07 | 只看该作者
百事孝为先,原心不原迹,原迹贫家无孝子;
万恶淫为首,论迹不论心,论心世上无完人。

最近时不时想起这个帖子,把它挖出来。我原先一直不同意动机论的,因为动机是感觉不到的,特别是对诛心深恶痛绝。
后来越想越不对,很多事确实应该论迹不论心的,比如公众人物、政治人物、历史人物等等,因为这个动机咱们不知道,只能根据逻辑和得到的线索推断,没法论心。
但是另一些事,比如一些朋友做的事,动机却是感觉得到的。好心办坏事的经验大家都有,这要真论起迹来,那大家都是劣迹斑斑了……更何况有些时候还是两相其害取其轻。
所以,论迹还是论心得看什么事,也许还应该在无法论心的时候才先论迹才对。
或许可以说,公事论迹,私事论心。就是公私之间的界限未必分明。比如方韩之争吧,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私事,对看客来说就成了公事了……
38#
hahuhu 发表于 2012-6-8 13:33:19 | 只看该作者
也许,微博就是为了看不了“长篇”的人准备的。我现在决定要换一种方式看“帖子”了。
说实话,这个“动机论”确实是由来已久。记得小时后,跟老师辩论,我说,只要动机是好的,就算做错了,也不应该彻底否认他的价值。老师说:四人帮也认为自己的动机是好的,他们也是想用自己的方式来建设国家。我当时一个。但不得不说,我现在还觉得老师说的有道理。
用动机来衡量一个行为的价值,确实是一种方法,但这种方法有一定的不足。
记得法律课上老师讲过一个案例(为了节约时间,我简写意思就可以了):某女借宿一晚,与房主女儿同睡一床,房主女儿睡里边,此女睡床外边。夜半,此女听闻房主响动,发现房主欲图财害命,于是将房主女儿推向床外侧,自己睡床里侧。后,房主误杀自己女儿。对于此案,法院分为两派:一方认为,此女有罪,其明知房主女儿睡在床外侧,可能会被杀死,依然做出换床位的行动,导致房主女儿死亡。另一派认为:此女为自保,并且没有杀人的行为,何罪之有。

扯得有点远了,有兴趣的可以讨论。
39#
notch 发表于 2012-6-8 15:51:34 | 只看该作者
hahuhu 发表于 2012-6-8 13:33
也许,微博就是为了看不了“长篇”的人准备的。我现在决定要换一种方式看“帖子”了。
说实话,这个“动机 ...

单从最后一个案例来看,此女应该是有罪的
1、她了解自己的行为的可能造成他人死亡
2、她执行了自己的行为
3、最后结果是他人死亡

从案例描述来看,关键是第一点
如果她说只是因为其他原因(比如睡不习惯)和房东女儿换位置
那么她就没有任何责任了

自保不能作为伤害他人的理由
如果仅为了自保,她可以离开/喊救命/叫房东女儿帮忙
40#
andyliu7 发表于 2012-7-30 13:28:23 | 只看该作者
   有相当的文笔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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